一起生產銷售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案
【案情】
根據群眾舉報,2019年4月26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與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成功偵破謝某等人涉嫌未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《食品生產許可證》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,搗毀生產、存放成品、外包裝窩點9個,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9人,現場繳獲“下火排毒顆?!薄包S道益活絡油”“越南蛇骨活絡油”“參茸壯骨”等成品和半成品共計71個品種86個批次161841份,原料16個品種4016.4kg,外包裝和說明書35個品種共2043054份,用于非法生產上述產品的旋轉式制粒機、電動和面機、搖擺式變速萬能粉碎機等機器設備19臺(套)。
經檢驗,“下火排毒顆?!钡?8批次產品添加了醋酸地塞米松、丙酸氯倍他索、氯霉素、雙氯芬酸鈉和吡羅昔康等藥品成分;未經批準生產銷售的“黃道益活絡油”等產品,按假藥論處。
經查,謝某等人無證生產銷售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屬實,涉嫌構成犯罪,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防城港市公安局處理。
【處罰】
本案中,謝某等人生產銷售的“下火排毒顆?!钡?8批次產品中添加了藥品成分。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13〕12號)第二十條的有關規(guī)定,謝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謝某等人生產銷售的“黃道益活絡油”等35批次產品,在外包裝、說明書上標有明確的藥品名稱、藥品成分、功能主治或者適應證以及用法用量等藥品特征內容,符合藥品的定義,但未標示有藥品批準文號。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(二)項“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、進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”按假藥論處的規(guī)定,謝某等人未經批準生產銷售上述藥品,依法應按假藥論處。
由于謝某等人無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,涉案產品種類繁多,案值巨大,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(guī)定(一)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,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,涉嫌構成生產、銷售假藥和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犯罪,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二條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,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以及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(guī)定》第十六條第二款“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發(fā)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,應當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”的規(guī)定,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防城港市公安局進行處理。
【評析】
本案是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與公安部門攜手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又一成功案例,為加強部門協(xié)作,做好兩法銜接工作積累了經驗。
一是注重舉報,認真研判。該案的成功查辦關鍵在于線索的準確性。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執(zhí)法人員對投訴舉報線索高度警覺和重視。接到舉報后,仔細分析,認真研判。在核查前詳細分析了線索的可靠性,制定了周密的計劃,預判了各種違法行為的可能性,并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采取不同的調查措施和手段,為案件的順利查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。
二是加強溝通,信息共享。該案的違法生產經營場所分布散、范圍大、數量多,并且多處于農村地區(qū)或城鄉(xiāng)接合部,增加了案件查辦難度。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進行研判后,立即將情況通報給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隊,并迅速成立聯(lián)合專案組。雙方經過充分溝通,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計劃,要求所有參加行動的執(zhí)法人員嚴格保密,防止消息外泄。抓捕當天,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聯(lián)合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共出動執(zhí)法人員131人,分為6組,同時對9個生產、存放成品、外包裝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,當場控制了涉案人員,保全了相關證據。
三是部門協(xié)同,整合發(fā)力。該案是機構改革后,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首次破獲的制售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案。期間,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舉全局之力,集中人、財、物優(yōu)勢為破案提供保障。同時,與公安部門建立了案件查辦協(xié)作機制和案件移送制度。在案件查辦過程中,兩部門相互配合,形成強大合力。檢驗檢測機構也開通了綠色通道,為涉案產品的快速檢驗、鑒定提供了高效的技術支撐。正是在各部門的協(xié)同配合下,大大提高了案件的查辦效率,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。(作者: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防城港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 岑小鷹 柳偉東 葉桂森)
(責任編輯:)
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!